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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 | 婚姻法律知識50問(下)

作者:123 來源:轉載 日期:2024-06-06 15:00:46 人氣:18 評論:0 標簽:法律

關于離婚



1:“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2:哪些情形下“彩禮”需要返還?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2項、第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何為“事實婚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4:妻子未經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3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處理。


注:《民法典》第107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張賠償?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8: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9:不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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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子女已上大學,是否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41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該子女尚未成年外,對于已經上大學的子女,如果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無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11: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2條規定,《民法典》第1067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12:如何確定撫養費的給付金額?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9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況下,不宜由母親撫養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14: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6條規定,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15:當男女雙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時,優先考慮哪一方撫養?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7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16: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可以支持嗎?


可以。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8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因此,對于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可以考慮由男女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從而減輕直接變更撫養權歸屬的難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18: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變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變更子女的姓氏,必須男女雙方協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門辦理。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9條規定,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19: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36條、《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62條規定,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20: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未提及探望權,如何保障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65條、第68條規定,若離婚協議書中未涉及探望權,且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的,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依法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2:對離婚時夫妻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該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7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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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82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4:存在具備哪些情形,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1079條第2、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5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5:法律對起訴離婚有何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6: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所以離婚案件除非一方申請不公開審理,否則均應公開審理。




27:養老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80條規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8: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4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29:對離婚案件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嗎?


可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0:離婚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1: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如何分割?


(1)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


(2)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視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3)對于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32:婚外情所涉贈與應如何處理?


(1)有配偶者贈與或約定贈與第三者財物,贈與后反悔主張返還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贈與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贈與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一般應予支持。




33:男方發現撫養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親生,可向女方主張損失賠償嗎?


可以。女方故意隱瞞子女與男方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男方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行為,男方請求返還支出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應予支持。




34: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如何處理?


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39條的精神,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又堅持不要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準予離婚。




35: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訴要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返還代為支付的撫養費嗎?


可以。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撫養能力而未盡撫養義務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履行撫養義務的,起訴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返還代為支付的撫養費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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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哪些情形下,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參照上述規定,離婚時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離婚后以子女名義起訴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嚴重變化不足以維持子女當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確有增加等正當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37: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嗎?


《民法典》未規定隔代探望權。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3條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或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故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符合上述條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主張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38: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贍養義務,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子女不能通過協議解除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9: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其贍養義務的,應如何處理?


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是其對個人財產權利的處分,不存在無效情形的,法律認可其效力。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贍養義務,該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




40: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贍養義務?


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對子女曾存在嚴重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故意犯罪等行為,子女要求免除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




41:約定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即放棄共同財產的協議,能否作為裁判的依據?


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情況等因素,對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42:離婚協議中涉及對子女贈與的條款,離婚后贈與人能否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申請撤銷?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圍繞婚姻關系解除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各項內容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每一條款的成立特別是對子女贈與的條款,往往是婚姻關系得以解除的決定性因素。因此,離婚后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涉及對子女贈與條款的,不予支持。




43: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婚后對股票賬戶沒有進行運作,股票因市場行情變化導致增值,此種增值為自然增值,該增值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進行了運作,此種增值為主動增值,該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44: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補償數額應如何計算?


補償數額公式計算:【婚后還貸本息總額÷(購買時房價+應還貸款利息總額)×離婚時房價÷2】。




45: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不動產,事后以借貸為由要求返還出資,子女主張出資為贈與,應如何處理?


父母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導致出資性質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由父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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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夫妻一方,離婚案件中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的保單現金價值部分應如何處理?


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投保人愿意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47:離婚后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放棄繼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張放棄繼承無效或賠償損失?


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對繼承權的處分無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張放棄繼承無效或賠償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另一方舉證證明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而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其關于放棄繼承無效或賠償損失的主張,應予支持。




48: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參考:


(1)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或當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


(2)債務發生時處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的;


(3)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大額舉債的;


(4)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大額負債無法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




49: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認定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參考:


(1)舉債期間家庭購置大宗財產或存在大額開支情形,夫妻雙方無法說明資金來源的;


(2)舉債用于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


(3)舉債用于債務人單方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但債務人配偶分享投資經營收益的。




50: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為債務人個人債務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參考:


(1)舉債期間家庭未購置大宗財產或存在大額開支情形;


(2)債務發生時處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債務人配偶有穩定收入且能維持家庭正常開支的;


(3)債務用途指向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4)債務用途指向債務人單方負擔與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如無償擔保等;


(5)債務人配偶對債務人的投資經營行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資經營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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